“杀妻”冤案主角提出437万国家赔偿申请案表明 《国家赔偿法》该大修了
5月11日,湖北“杀妻”冤案主角佘祥林提出437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,为自己所蒙受的11年冤狱讨要赔偿。巧合的是,到2005年5月12日,恰是《国家赔偿法》颁布11周年。 如果说冤狱11年给佘祥林留下的是满身、满心的伤痛,那么今天,佘祥林提出的国家赔偿仍然面临种种无奈与尴尬。佘案的国家赔偿申请和目前尚不可知的结局,再一次提醒人们审视与反思施行了十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。有关人士认为,这部法律自身也到了亟须彻底翻修的时候。因为它需要告慰的,不仅仅是佘祥林一个人的伤痛。 谁都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 由于对佘祥林的无罪判决已生效,这意味着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无须经过确认程序。而对大多数请求国家赔偿的当事人而言,申请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。这表明赔偿申请进入程序怪圈,即是否“违法”,要由实施侵害行为的行政、司法机关确认。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曾评价称,将司法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,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,这“无异于与虎谋皮”。 刑事辩护律师李肖霖所代理的一桩公安机关打伤当事人的赔偿案,就因为除了当事人自己,别人无以证明公安机关实施了不法侵害,而难获赔偿。“谁都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,赔偿义务机关也不能。”李肖霖律师说,让侵害者先给受害者做结论的程序怪圈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,其结果导致很多当事人对申请国家赔偿畏之如虎,不能提、不愿提、不敢提。 精神损害赔偿缺失之痛 佘祥林冤案的发生,彻底改变了他和他周遭一群人的命运。佘母含恨告别人世、佘兄曾被拘留、女儿被迫辍学,全家债台高筑,遭尽白眼。对佘祥林一家来说,心狱之灾是比身陷囹圄更惨的痛楚。 陕西省泾阳县“处女嫖娼案”受害人麻旦旦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,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,只得到了74.66元国家赔偿金。闻讯,身心备受凌辱的麻旦旦瘫倒在法庭上。 由于刑讯逼供酿成冤狱被迫承认杀妻的云南警察杜培武,所提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也被驳回。 依照《国家赔偿法》的规定,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,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”。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最新刑事赔偿标准,即以年均工资16024元、日均工资63.83元计。据此,有人推算佘祥林11年的牢狱之灾可能得到的赔偿金大约为25.6万余元。 一个无辜公民,错坐一天牢,只得一个工作日的工资来弥补,对如此低得可怜的赔偿数额,有人讥为国家赔偿类似于“补发工资”。 对麻旦旦、杜培武、佘祥林而言,如何抚平所遭受的身心伤害,是国家赔偿制度面临的更大问题。 马怀德教授说,我国现行《国家赔偿法》并未规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。他认为,“对老百姓而言,国家带有强制力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侵权损害,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加严重,国家侵权通常会危及公民人身自由,甚至生命健康权,其精神上的痛苦、名誉上的损害,比一般侵害程度严重得多。完全有理由也有必要对精神损害给予侵权赔偿,赔偿数额上也要高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。” 李肖霖律师说,“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失补偿,象征性意义会十分巨大,它将反映出国家与法律对人的精神层面的关注,这对社会文明进步的倡导与带动作用不可轻视。” 让国家赔偿法成为双刃利剑 “相比十几年前纠正错案后受害人跪谢司法机关和政府的场面,如今受害人广泛地争取国家赔偿,说明至少在公民中,人权不再显得那么轻薄。”一位专家如此评论。 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,共收到13份全国人大代表要求修改《国家赔偿法》的议案,联名提案的全国人大代表达到500名之多。“这份议案已被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研究议程。”重庆团领衔提交议案的韩德云代表说。 “十年前《国家赔偿法》制定之初,囿于当时客观因素,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没有提升到宪法高度,更多强调个人义务、国家权力,而不是本着制约公权力、保障私权利的理念。”因此,韩德云代表认为,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不能小修小补,动小手术,而是要“推倒重来”,做一次重新构建的“大手术”。 “要使《国家赔偿法》成为一柄双刃利剑,一面充分体现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,另一个重要功能是,体现在对国家公权力机关违法行为的惩戒与遏制。让国家权力机关意识到,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,增大国家机关侵权违法成本。”韩德云代表说。 “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,是民主法治的标志尺和社会稳定的‘安全阀’”,应松年说。 据马怀德教授介绍,由其负责承担的《国家赔偿法》修改难点、重点专家建议稿,已接近尾声,将很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。 本报综合新华社、《中国青年报》报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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